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16 作者: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点击数:
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草案)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对象
本会全体会员均应缴纳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会员自愿多交会费的可以多交,但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二、会费收取标准
会费标准按以下四个档次收取,每年收取一次:会长3000元/年,副会长1000元/年,理事500 元/年,会员200 元/年。
三、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第一季度最后一日前须一次性缴足本年度会费;每年7月1日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账户。
户名: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开户行:
账号:
四、会费开支范围
1.必要的办公支出;
2.组织举办本会会议、调研、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编印刊物、网络维护、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4.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兼职的工作人员可以有一定数额的补贴,但补贴额度需经理事会议定);
5.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五、会费管理
1.会费由 “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法定代表人审批,重大额度或重要项目开支由本会理事会审定;
3.本会财务账目由会计负责,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监事会、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本办法经2022年08月16日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首届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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